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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63 條
復審無理由者,保訓會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 無理由。 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保訓會僅就原行政處分之 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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