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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26-1 條
主管機關應依電視節目內容予以分級,限制觀看之年齡、條件;其分級處 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電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播送節目。 主管機關得指定時段,播送特定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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