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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68 條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為 之檢查或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 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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