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4613253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63 條
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三條所為限期改正或其他必要措施之命 令,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 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