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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43 條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頻道專供系統經營者載明其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 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 出節目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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