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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28 條
系統經營者應將其播送之頻道節目,以不變更內容及形式方式裝接於主管 機關指定之處所;頻道節目以鎖碼方式播送者,應將解碼設備一併裝接。 前項之指定處所,以二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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