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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87 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所在地訂定或變更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應先徵求
主管機關之意見。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保
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如
有發見,應即報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一條審查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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