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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76 條
私立學校停辦或學校法人解散時,其在校學生,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
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
私立學校依本法規定進行改制、合併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改制、合併
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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