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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業秘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14-1 條
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核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偵
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
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
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就該偵查內容,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實施偵查程序以外目的之使用。
二、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前項規定,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在偵查前已取得或持有該偵查之內容時
,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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