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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57 條
政府機關為防禦災害要求緊急供電時,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優
先供電,輸配電業應優先提供調度;其用電費用,由該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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