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5611287人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70 條
退股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於登記後二年
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股東轉讓其出資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