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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69 條
退股之股東與公司之結算,應以退股時公司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股股東之出資,不問其種類,均得以現金抵還。 股東退股時,公司事務有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其損益,分派其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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