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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40 條
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應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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