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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327 條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 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 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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