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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3 條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 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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