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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256 條
公司為發行公司債所設定之抵押權或質權,得由受託人為債權人取得,並
得於公司債發行前先行設定。
受託人對於前項之抵押權或質權或其擔保品,應負責實行或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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