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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253 條
應募人應在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或蓋章,並照所 填應募書負繳款之義務。 應募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者,免填前項應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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