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 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 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 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