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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101 條
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或名稱。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六、本公司所在地。
七、董事人數。
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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