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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38-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銷售國內之汽油及柴油,按實施 期程、範圍及方式,規定摻配一定比率之醇類或酯類。 前項汽油、柴油摻配醇類、酯類之比率、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由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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