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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1 條
石油輸入業輸入石油種類,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者為限。但在
油品全面開放進口前已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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