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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9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 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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