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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60 條
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應善盡查證及保密之義務,並於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完整且對等提 供對方。 前項所稱書面,應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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