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犯罪: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 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 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 罪。 二、加害人:指觸犯前款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三、被害人:指遭受性侵害或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 四、專業人士:指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兒童或心智障礙 性侵害案件協助詢(訊)問具有專業能力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