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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犯罪: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
    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
    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
    罪。
二、加害人:指觸犯前款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三、被害人:指遭受性侵害或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
四、專業人士:指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兒童或心智障礙
    性侵害案件協助詢(訊)問具有專業能力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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