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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
第 67 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筆試、路考,經考驗不合格申請再考驗者,距上次考驗
之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路考未及格者,得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筆試,其
免考期限為一年;小型車場考及格而道路駕駛考驗未及格者,於下次申請
考驗時免考場考,其免考期限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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