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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五、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
    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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