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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72-2 條
未滿十四歲之人,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者,處新臺幣六百
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租賃業者,未於租借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
人行動器具予駕駛人前,教導駕駛人車輛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者,處
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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