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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
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
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新
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禁止其行駛,並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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