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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30-1 條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處汽車駕駛人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前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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