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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30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置專業人員專責辦理都市更新業務,並得設專責法人或機
構,經主管機關委託或同意,協助推動都市更新業務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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