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5617819人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第 70 條
辦理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得將重建或整建地區內拆除整理後之基地讓售
或標售。其承受人應依照更新計畫期限實施重建;其不依規定期限實施重
建者,應按原售價收回其土地自行辦理,或另行出售。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