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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第 50-1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 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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