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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7 條
地租之數額、種類、成色標準、繳付日期與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應於租 約內訂明;其以實物繳付需由承租人運送者,應計程給費,由出租人負擔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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