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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23 條
出租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拘役或科四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條規定超收地租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預收地租或收取押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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