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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22 條
出租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終止租約者。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收回自耕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拒絕續訂租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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