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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11 條
耕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承租人得請求鄉 (鎮、市、
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成數,議定減租辦法,鄉 (鎮、市、區
)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於三日內辦理;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復勘決定之。
地方如普遍發生前項農作物歉收情事,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
員會應即勘定受災地區歉收成數,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
員會議定減租辦法。
耕地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三成時,應予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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