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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施行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59 條
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發給補償金
時代為補償,並以其餘款交付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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