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5617021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66 條
市地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原土地所 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遷讓者,得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逾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