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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63-1 條
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 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其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 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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