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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62 條
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 ,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 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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