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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68 條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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