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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28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性 質,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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