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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231 條
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發給完竣後,方得進入被徵收土地
內工作。但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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