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4602820人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139 條
土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所受之損益,應互相補償,其供道路或其他公
共使用所用土地之地價,應由政府補償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