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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136 條
土地重劃後,應依各宗土地原來之面積或地價仍分配於原所有權人。但限
於實際情形不能依原來之面積或地價妥為分配者,得變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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