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2369881人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115 條
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應於三個月前向出租人以意思表示為之,非因不
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視為放棄耕作權利。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