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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
第 24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 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機構、學校,應先通知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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