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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16 條
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置會務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名額由各農
田水利會依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大小酌定之,並由具選舉權之
會員分區選舉產生,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郵電費;其標準由主
管機關定之。
會務委員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如有會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
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其會議之組織
、議事程序、會議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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