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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督寺廟條例
(民國 18 年 12 月 07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寺廟屬於左列各款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由政府機關管理者。 二、由地方公共團體管理者。 三、由私人建立並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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