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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修正)
第 28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
表會,得設紀律委員會、小組審議懲戒案件。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議會
、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訂定,
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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